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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发bifa◈✿★◈✿,必发bifa娱乐必发官方网站《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2月9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排污许可管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bifa·必发◈✿★◈✿,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订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制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四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和管理◈✿★◈✿,提高排污许可在线办理水平◈✿★◈✿。
第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也可以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
(一)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
(三)按照污染物排放口◈✿★◈✿、主要生产设施或者车间◈✿★◈✿、厂界申请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五)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环节等信息◈✿★◈✿,及其是否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情形的情况说明◈✿★◈✿。
(一)属于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出申请前已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许可事项的说明材料◈✿★◈✿;
(二)属于城镇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的纳污范围◈✿★◈✿、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说明材料◈✿★◈✿;
(三)属于排放重点污染物的新建bifa·必发◈✿★◈✿、改建◈✿★◈✿、扩建项目以及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排污单位通过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说明材料◈✿★◈✿。
(二)不属于本审批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日内出具告知单◈✿★◈✿,一次性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五)属于本审批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排污单位按照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审批部门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决定◈✿★◈✿,同时向排污单位出具加盖本审批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条审批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可以对排污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二)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其中◈✿★◈✿,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位于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还应当符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特别要求◈✿★◈✿;
第十二条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审批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同时◈✿★◈✿,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差差漫画账号登录页面◈✿★◈✿。
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bifa·必发◈✿★◈✿。
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差差漫画账号登录页面◈✿★◈✿,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差差漫画账号登录页面◈✿★◈✿。
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bifa·必发◈✿★◈✿。
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减轻危害后果◈✿★◈✿,如实进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说明原因◈✿★◈✿。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下的污染物排放计入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第二十二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报告的污染物排放量可以作为年度生态环境统计◈✿★◈✿、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污染物排放信息应当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还应当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范围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制定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范围名录◈✿★◈✿,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
第二十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根据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信用记录和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录执法检查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同时将处罚决定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监控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发现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许可排放浓度的◈✿★◈✿,应当要求排污单位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进行核查bifa·必发◈✿★◈✿,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现场监测◈✿★◈✿。
第二十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以及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对排污单位在规定周期内的污染物排放量◈✿★◈✿,以及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进行核查◈✿★◈✿。
第二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通过现场监测◈✿★◈✿、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获得的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数据◈✿★◈✿,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超过许可排放浓度的证据◈✿★◈✿。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不一致的◈✿★◈✿,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收集的监测数据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第三十条国家鼓励排污单位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排污单位未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综合判断排污单位采用的污染防治技术能否稳定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对不能稳定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应当提出整改要求◈✿★◈✿,并可以增加检查频次◈✿★◈✿。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排污许可证审批或者监督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差差漫画账号登录页面◈✿★◈✿、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八)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第三十九条排污单位拒不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排污单位以欺骗差差漫画账号登录页面◈✿★◈✿、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撤销其排污许可证◈✿★◈✿,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相关证件或者吊销排污许可证◈✿★◈✿,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接受审批部门委托的排污许可技术机构弄虚作假的◈✿★◈✿,由审批部门解除委托关系◈✿★◈✿,将相关信息记入其信用记录◈✿★◈✿,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布◈✿★◈✿,同时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排污许可技术服务差差漫画账号登录页面bifa·必发◈✿★◈✿。
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以拘留◈✿★◈✿: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实际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差差漫画账号登录页面◈✿★◈✿,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在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继续排放污染物◈✿★◈✿。整改期限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向其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期限等要求◈✿★◈✿。
第四十七条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文件的格式和内容要求◈✿★◈✿,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涉及国家秘密的◈✿★◈✿,其排污许可◈✿★◈✿、监督管理等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飞机◈✿★◈✿、船舶◈✿★◈✿、机动车◈✿★◈✿、列车等移动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排污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定◈✿★◈✿,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在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排污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2月9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